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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办理程序
发布者:cncoach 发布时间:2006-10-30 阅读:4955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规范认证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的执业活动和有序流动,保护审核员和认证机构的合法权益,加强认证机构对审核员的培养、管理和平衡发展,落实《认证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本文件规定了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办理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的程序、对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过程的监督管理以及处理上诉的有关职责和办法。

  本文件适用于在协会注册的各类、各级别管理体系审核员,经协会注册的其他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办理程序另行制订。协会会员机构经协会注册的其他认证人员在转换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协会确保以公正、独立的方式办理有关手续,调查违反《暂行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处理上诉。

  2.职责

  协会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负责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的办理工作,受理执业机构转换申请或转换申报,并办理机构转换证明;进行会员机构及审核员违反《暂行规定》的调查,并将结果报告协会,由协会按《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向协会提出的有关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的上诉。

  3.定义

  3.1 转换申请

  审核员向协会提出的转换执业机构的申请

  3.2 转换申报

  认证机构向协会提出的转出审核员的申报

  3.3 合同

  审核员与认证机构签订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要求的工作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无论何种形式,应包括工作期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专职人员应明确其它劳动社会保障权力;涉及关键和特殊岗位(如:业务开发、市场开发、人力资源管理等岗位)可增加竞业限制的约定。

  3.4 离职证明

  转出机构开具的已与审核员解除合同并已完成离职手续办理的证明

  3.5 机构转换证明

  协会出具的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的证明,该证明将作为认证机构办理相关业务的凭证。

  3.6 上诉

  转换执业机构过程中出现的涉及《暂行规定》程序要求和行业自律规范方面的争议,审核员或会员机构可向协会提出上诉。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方面的争议由劳动仲裁机构仲裁,不在本文件上诉定义范围内。

  3.7 裁决

  协会对上诉作出的结论

  3.8 复议决定

  上诉的当事人对裁决结论不服,可向协会提出复议申请,协会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此决定为最终决定。

  4.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办理程序

  4.1 转换申请/申报的提出

  4.1.1 审核员提出转换申请需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要求,填写《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申请/申报表》,经审核员本人签字,上报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审核后录入《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受理登记台帐》,如符合《暂行规定》要求,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将在接到申请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结论。

  4.1.2 认证机构提出转换申报需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要求,填写《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申请/申报表》,加盖机构公章,上报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审核后录入《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受理登记台帐》,如符合《暂行规定》要求,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将在接到申请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结论。

  4.1.3 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在审核申请/申报方的转换资格是否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要求时,若需要,申请/申报方应补充有关证明材料。

  4.1.4 受理转换申请和转换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25日和9月1日至25日,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4.2 转换人员数据库的公布

  4.2.1 协会每年4月第一周和10月第一周公布转换人员数据库名单,未列入名单者不能转换执业机构。

  4.2.2 认证机构及审核员对转换资格有异议,必须在转换人员数据库公布后10日内向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书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4.2.3 根据公布的名单情况,希望转入相应审核员的认证机构可以与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或审核员本人取得联系,了解相关信息,确定审核员转入意向。转出机构应如实反映审核员在其机构执业的实际情况和表现,以方便其他认证机构了解。

  4.2.4转换人员数据库自公布之日起2个月后关闭,协会办理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的一个工作周期终止。

  4.2.5审核员在一个转换周期内,即在转换人员数据库公布之后的2个月之内,没有认证机构与其签约的将自动转入下一次公布的转换人员数据库。

  4.3 转换机构手续的办理

  4.3.1协会只在转换人员数据库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的手续。

  4.3.2确定转入审核员的机构,将转出机构为该审核员开具的《离职证明》及由审核员本人、转入机构签字盖章的《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申请/申报表》一并提交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同时交纳50元申请费(每位审核员)。

  4.3.3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对《离职证明》及《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申请/申报表》审核确认后,为转换审核员开具《机构转换证明》。

  4.3.4 自接到《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申请/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起,若所需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且申请费已交,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将在7个工作日内开出《机构转换证明》。

  4.3.5 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将审核员转换执业机构信息传递至人员注册一部,将已转换的审核员纳入转入机构进行管理,并在协会网站进行公告。

  4.4 转换执业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要求

  申请/申报方应确保在转换执业机构过程中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性,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将视为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5. 会员机构及审核员违反《暂行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

  5.1 违规信息的接收

  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在接到违规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及违规信息登记台帐》,将《违规信息受理单》报秘书长批示。

  5.2 违规信息的调查

  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根据秘书长批示向有关机构及人员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进行相关调查,作出调查结论,报秘书长审批。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应在秘书长审批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违规调查报告》。

  5.3 违规的处理

  协会根据秘书长审批意见,按《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同时下达《处罚通知书》给相关机构和审核员,并向国家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6. 上诉的处理程序

  6.1 上诉的提出

  上诉方应以书面的形式向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提出上诉,填写《申请裁决书》,并交纳2000元调查费。

  6.2 上诉的接收

  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应在收到上诉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上诉登记台帐》并做好登记,报秘书长批示。

  6.3 上诉的处理

  6.3.1 上诉的调查

  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根据秘书长批示进行上诉有关的调查,并于批示之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作出调查结论,填写《上诉调查报告》,报诉讼委员会。

  6.3.2诉讼委员会的组成

  协会负责诉讼委员会的组成,诉讼委员会由审核员代表、认证机构代表、协会代表、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3名(含)代表以上即可组成诉讼委员会。

  6.3.3 诉讼委员会的裁决结论

  诉讼委员会根据《暂行规定》及有关调查事实于《上诉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结论,下达《裁决书》给相关机构和审核员。调查费由败诉方负担。

  6.4 复议的提出

  当事人对裁决结论不服,可在接到《裁决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提出复议申请,填写《申请复议书》并交纳复议调查费2000元。

  6.5 复议的接收

  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应在收到《申请复议书》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复议登记台帐》并做好登记,报秘书长批示。

  6.6 复议的处理

  6.6.1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根据秘书长批示将复议申请提交协会指定的专门委员会。

  6.6.2 协会指定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

  协会指定的专门委员会由常务理事单位代表组成,5名(含)代表以上即可组成专门委员会。

  6.6.3 专门委员会的复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自协会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最终决定),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将《复议书》下达当事人。

  6.7 回避原则

  在讨论上诉时,与裁决、复议内容有关的人员应回避。

  6.8 保密性

  6.8.1 所有与上诉调查有关的人员以及在调查中获得的所有信息应保密。

  6.8.2 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工作人员、诉讼委员会成员、专门委员会成员需签署《公正性声明及保密承诺》。

  6.8.3 会员服务与自律监管部负责归档保存上诉的所有材料。保存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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